红字发票冲销售不能随意开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栾城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税收检查中,发
现一些企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既在发生退货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进货退出
和索取沂让证明单”,而是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产品销售收
入,造成少缴税款。税务人员对这些企业做了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
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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