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饭店所属外卖点的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蔚县国税局在清理检查中发现,一 些酒店、饭店、宾馆在其附近设置的外卖点、门市部的销售收入,均并入统一核算缴 纳了营业税,税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补缴了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 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 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aa200010280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