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所属外卖点的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蔚县国税局在清理检查中发现,一
些酒店、饭店、宾馆在其附近设置的外卖点、门市部的销售收入,均并入统一核算缴
纳了营业税,税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补缴了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
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
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aa2000102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