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承德县裕兴煤矿属小规模生产企业,今年
九月下旬开始营业生产,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10月8日,该矿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未果,其不能理解,认为税务机关事难办,
税务人员有意刁难。对此,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帮助其补办各
种手续后才予以开具。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1995]4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企业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税务征收机关管辖的小规模企业;
2.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固定的生产、销售场地、门店且生产经营正常;
3.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税款;
4.将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见,该煤矿在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前提下代开专用发票税务人员依政策规定不予
办理是正确的。(aa2000102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