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顶帐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
难会遇到许多用汽车顶帐未使用随即又将该汽车抹给其他单位的业务,企业往往
错用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或未缴增值税。那么,销售顶帐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
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企业收到抹帐随即销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属于“已使用过”
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所以不适用6%征收率,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汽车以外货物的固定资产,凡同时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将抹帐收到的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未使用随即抹给其他单位,
不属于“已使用过”的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以应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抹帐收到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未使用随即抹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按17%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抹帐收到非应
征消费税的汽车未使用随即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at990102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