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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销售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去年底,锦州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的稽 查人员对该市某煤炭管理站进行检查。该单位系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主要负责 对统一核算的内部单位调拨供应业务。而该单位在1997——1998年对外转移库存 煤炭没有纳税。企业解释说因本单位是内部供应性质,对外销售时也没有加价。 国税稽查人员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纳税辅导, 并指出受货机构只要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的,即 视为销售。企业的涉税行为,证明已实现了物权转移并收取了货款,应缴增值税。 于是企业便及时如数补税62722.90元。        (at9901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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