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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增值税如何计算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例如: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生产各类瓶装、散装、套装粮食白酒及散装薯类白酒。1999年10月2 日,俊平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该企业9月份主要发生如 下几笔涉税经济业务:   ⑴销售粮食白酒三笔,款项存入银行。   ⑵销售散装粮食白酒一批,数量4吨,含税单价每吨4680元,收取包装 物押金468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⑶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酒一批,数量6吨,含税 单价每吨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含税价共计4680元,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⑷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受托方按同类酒精每吨10000元 (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收回加工好的酒精6吨,收回的酒 精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粮食白酒,当月销售套装礼品白酒20吨,不含税单位 售价每吨30000元。月末结算时,账面反映月初库存委托加工酒精8吨,价 款80000元,月底库存的委托加工酒精4吨,价款40000元。   ⑸本厂生产的瓶装粮食白酒10吨,6吨用于馈赠,4吨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   假设该企业本月未发生其他销售业务,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199 9年9月份应纳消费税多少?(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25%,薯类白酒的适用税 率15%,酒精适用税率5%)。   答案:   ⑴应纳消费税=257400+111150+368550÷1+17% ×25%=157500元;   ⑵应纳消费税=4680÷1+17%×4+4680÷1+17%×25 %=5000元;   ⑶应纳消费税=2340÷1+17%×6×15%-4680÷1+17 %×15%=1200元;   ⑷应纳消费税=20×30000×25%=150000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80000+60000- 40000×5%=5000元;   实际应纳消费税=150000-5000=145000元;   ⑸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   加权平均单价=257400+111150+368550÷1+17% ÷15+5+18=1657895元;   应纳消费税=1657895×10×25%=4144737元;   所以,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157500+5000+1200+1 45000+4144737=35014737元。   提示:   此题主要考查消费税的计算。解答此题时必须掌握以下两点。一是对酒类产 品生产企业(除啤酒、黄酒以外)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 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 税率征税;二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 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 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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