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应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0信息】 某鞋业制品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鞋。1999年7月份,该市国税局在对1998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税负偏低”为由进行计算机选案时,将该鞋业制品有限公
司选中并移交稽查局检查。
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销售的部分产品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
当理由问题。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8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
行了严格审查。经查,该企业1998年初因市场疲软,企业效益不理想,致使1—4
月份的工资未能按时发放。经厂部研究决定,在“5·1”来临之际,采用“以产
品半价抵顶工资”的方式促销。1998年4月末,该公司以低于当期同类产品对外
销售50%的价格将库存鞋5000双发给职工抵顶工资,售价每双100元,共少计销
售额500000元。对这一情况该公司确认属实。
原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工资 58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0
对该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故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少提增值税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
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
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
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之规定。所以该鞋业制品
有限公司故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并无正当理由少提增值税,属偷税行为,应按规
定补交增值税。税务机关针对该公司的偷税事实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决定概要
如下:1、按规定补缴税款85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条中“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所偷
税款处以2550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告知了其复议权和诉讼权;3、按规定进
行账务调整。
企业按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及时补交了税款及罚款,同时对账务进行了调
整,并表示不进行复议。企业账务调整如下:
1、补提税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00
2、补交税款及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00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255.00
贷:银行存款 110500.00
该公司采用低价销售货物的手段偷逃增值税,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构成了
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受到了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该案给我们以启示:企业经营要守法,任何偷逃税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国家
税收不容吞噬。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促销措施多种多样,或变相发放
福利,或让利销售,或以物易物等等,都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在税务检查
中,非常有必要对产品销售价格加强审查,发现偷逃税线索,查处偷逃税行为,
防止税款流失。 (at200002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