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抵债货物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99信息】 某纺织厂1998年销售给某企业价值
200万元的帘子布一批,购货方因无力支付货款,就用本企业产品轮胎抵项了
货款。纺织厂向购货方开具了发票,并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了增值税。纺织厂又
将取得的轮胎销售给了第三方,并已取得货款,但其在账务处理上既未作销售,
也未计提销项税额。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对企业作出补缴
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对此很不理解,认为用帘子布换轮胎,再将轮胎
销售最终取得货款,这实际上是一项销售行为,让企业缴两次税,这不是重复征
税么?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该纺织厂将帘子
布销售给某企业取得轮胎的行为属销售货物行为,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该
企业将以物易物的轮胎再销售给第三方并取得货币的行为也是销售货物行为,也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a991015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