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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增值税后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近日,在发票大检查时,我们发现部分 企业对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后,有的未进行调账处理;有的直接做出“借:应交税 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银行存款。”的错误处理,甚至自动冲抵了 以后各期实现的应缴税金。补税后,应怎样进行调账呢?问题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少记销售收入和应税劳务(包括应视同销售行为)未记销售的;以及随 同商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的,应补记收入,并 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应付利润、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 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错作抵扣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及购进货物改变 用途的,应转出相应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 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上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 送他人的,也应视同销售货物。            (aa99081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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