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日前,沧县国税局对某化工厂进行日常
检查,在检查账目时发现这样一笔业务,该厂原承包人将承包到期后的剩余的部
分产品直接提供给现在的承包方,作为投资入股,但当时原承包人未作销售处理,
税务干部便依法对原承包人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明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
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该厂原承包人承包到期,其产品剩余作为
承包所得提供给现承包人作为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并且按产品销售价格和适
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aa99092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