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查后调账有新规定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同时对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做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就调减账
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埋藏同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视
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是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
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是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
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数,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是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
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抵后,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 (aa99092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