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厂猪毛、猪血销售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问:我厂是黄骅市从事生猪屠宰、加工、
销售业务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前不久,市国税局市区税务所在我厂检查时对7
3333元猪血、猪毛等“下脚料”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8400多元。请问这
样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征收增值税。”你单位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
业务,销售猪血、猪毛等“下脚料”同样属于销售货物,应按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因此,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aa990811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