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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销售行为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众所周知,1994年实施的新的增值 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申请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可以享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权利,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销售的货物或 提供的应税劳务,至多能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是否所有的销售行为和提供劳务都可以自行开 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如不可以,又有哪些销售行为或提供的劳务不 能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呢?   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   2、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4、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   5、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9、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   10、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针对商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 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为了便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开具 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 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 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3、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 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 改用普通发票。   三、针对特殊行业或特殊行为的有关规定   1、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 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1 998年8月1日前为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旧货的单位,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自1998年8 月1日后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aa990623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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