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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深地税发[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23

     1997年1月23日 深地税发[1997]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 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 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缴费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 收分局申报缴交娱乐、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税人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及下属各征 收分局、征收所咨询。   咨询电话:   市局机关:3337415、3337494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   南山征收分局:6665013   蛇口征收分局:6891260   龙岗分局:4908718   宝安分局:778846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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