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1-07
2000年1月7日 深地税发[2000]14号
各分局:
为规范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的收入和所得的纳税申报,确保涉外税收政策的正确
执行和涉外税收收入的合理划分,在征求各分局和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市局设计
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和相关电脑软件。现将有关事项明
确如下: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和相关电脑软件从2000年1
月1日起启用。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适用于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
业取得的编报说明中列示的收入和所得,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
从事国际运输、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宜。
三、各分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
报告表》,各征收分局应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扣缴义务人及时正确填报。各
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处反映;各征收分局在电脑录入时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算机中心报告。
附件1: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略)
附件2: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编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收入或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税款的报告。
1.适用于外国企业临时来华从事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
(1)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代购代
制设备、材料的价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且需同时具备如下条
件:
①双方签定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代制设备、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
或劳务项目;
②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③代购代制设备、材料归发包方所有,由其验收保管、按工程项目计划发放使用。
安装作业业务收入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净安装收入为应税收入;外国企业
向我国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等劳务的,若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
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可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
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建筑安装劳务如采用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
10%,且不得扣除营业税。
(2)受托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以所划分的境内收入部分为应税收入,其他处理
同上。
2.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1)外国企业取得A、利息;B、动产租金;C、扣保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计算缴
纳预提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2)外国企业取得D、股权转让收入:应以扣除投入资本数额后的转让收益计算缴
纳预提所得税;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且为第一次转让的除外)。
(3)外国企业取得E、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转让收入:应以
转让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并以收入总额和除上述财产原值后的余额缴纳预提所得税,
但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扣除。
(4)外国企业取得F、不动产租收金入;G、特许权转让收入:应以收入总额缴纳
营业税,并以收入总额扣除营业税后的余额缴纳预提所得税。
二、港、澳、台企业自内地取得上述收入或所得亦适用本表。
三、本表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深圳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纳税事宜,也不适用于外国
企业从事国际运输自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和所得。
四、需要同时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另行填具相应申报表。
五、扣缴义务人应于签定合同或协议后20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相应检查
分局或征收所(宝安、龙岗)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本表
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报送税务机关的合同或协议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扣缴义务人应于变动后10
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相应征收,检查分局或征收所(宝安、龙岗)。
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
库,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表中有关行次的勾稽关系为:
第6行=2行×5行;
第12行=9行-10行或9行×11行;
第14行=12行×13行;
第15行=16行+17行;
第18行=19行+20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