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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发〔2026〕5号颁布时间:2026-07-31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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