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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1-23

     1999年1月23日 深国税发[1999]35号 各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使用税务文书,经研究,对税务违 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事实作出的结论意见不再以文件形式 发文,应自1999年2月1日起统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书》。各 分局、区局参照所附文书格式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书》,以便 按时启用。   文书均用黑色宋体字制作,文书版头以发文单位全称(用小一号或二号字体加粗) 印在稿纸距上沿45毫米的地方;“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书”字样(用 一号字体并加粗,字间距10毫米)印在距发文单位8毫米处;发文字号(用三号或 四号字体)印在距“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书”字样右下方8毫米处, 在发文号下方5毫米处划一条粗线。其他有关制作事项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 理办法》(深国税发[1995]93号通知印发)办理,计算机编号仍按原办法编号。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格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某某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国税  处[  ]   号 _________________:   我(分)局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经 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 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税务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违反了《……》第……条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1、根据《……》第……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 ……   三、告知事项   1、以上应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合计……元。限你(单 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分)局清缴入库,同时调整相关帐务。逾 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单位)如对补税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 复议。   3、如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 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对本决定书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 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税务稽查结论书》格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某某分局税务稽查结论书                         深圳税  结[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   我(分)局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的 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                                 (盖章)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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