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5号颁布时间:2026-07-31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具体产品名称及标准见《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2026年版)》(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闽财税〔2015〕29号)附件1《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