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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24号颁布时间:2000-09-08

     2000年9月8日 穗国税发[2000]72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 见: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够实际开支、需将差额部分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 的,必须将当年管理费的详细使用情况(附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和不足原因报经当地 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准予在其直属营业部税前扣除。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 粤国税函[2000]44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于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 费不足使用,其差额部分需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的,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国家税务 局审核批准后,才准予在联社营业部作税前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0]521号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 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 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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