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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出口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951号颁布时间:2000-12-01

     2000年12月x日 穗国税发[2000]951号   最近,部分征收单位询问有关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再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 物应否为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再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为 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一、企业不仅在营业执照上必须具有生产货物的经营范围,并且应具有一定的实 际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   二、委托加工的货物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相关的帐务 处理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和受托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   三、委托加工的货物必须是和委托方生产经营能力相关的货物。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实际工作 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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