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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穗国税发[2000]843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穗国税发[2000]843号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 讼中的资产等。 第九章成 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 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 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 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 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于每季(月)末,用平 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 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 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 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 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 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 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 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除余额的增加 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 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 的呆账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 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由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 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 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 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 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 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 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 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3.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 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4.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 等所开支的费用。   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 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6.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 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 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7.保险费。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8.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 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 费支出。   9.诉讼费。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0.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 费用。   11.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 发生的各项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4.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5.外事费。指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 外宾接费用。   16.职工工资。指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按国家规 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7.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 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8.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 面的开支。   19.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0.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 保健费支出。   21.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 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 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 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2.失业保险金。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3.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4.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 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5.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 增容费开支。   26.会议费。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 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28.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 产。   29.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 无形资产摊销)。   30.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 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31.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32.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3.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   34.理事会费。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5.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 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6.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 等项奖金的开支。   37.上缴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38.会费。指信用社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   39.住房公积金。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 支出。   40.其他费用。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 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 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信用社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 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义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 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 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 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 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 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 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 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人、信托及代 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 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 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 润。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 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 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 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 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 加费。   第八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 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 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 分配。对1四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 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 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经营外币的信用社,业务量较大的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 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 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 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 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总损益。在资产交付使 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 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 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汁算,计入当 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 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总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   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 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信用社的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向社员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 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处置信用社剩余财产。   第八十九条 被清算信用社的财产包括宣布终加寸信用社的全部财产以及信用社 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 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从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信用社的任何财产。   第九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 为依据。   第九十一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 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信用社清算损益。   第九十二条 信用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如有发生,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九十三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 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四条 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五条 信用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 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六条 信用社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 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七条 信用社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 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送信用社主管部门。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信用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 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业务状况表应列示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 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信用社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信用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 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信用社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成本核算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及信用社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信用社经营外币业务,其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 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信用社财务状况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 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率、固定资产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 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 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 润)×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 核分析。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相 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同 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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