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四)
沪税政二[1994]17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沪税政二[1994]17号
九、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1)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指超过90天的),可以在税法所
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也可固定在1地申报纳税。
(2)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几个地
方或几个单位任职的,可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定在1地或某1单位集中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
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3。
十一、关于纳税人1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1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1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
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
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的余额,按适用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二、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
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
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3)
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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