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三)
沪税政二[1994]17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沪税政二[1994]17号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
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1
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1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
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1款第1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
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1单项,个人兼有不同单项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
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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