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6-09-03

为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发挥制度建设撬动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中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修改为“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二、删去《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标题、正文第一段及第一条中的“和煤炭装卸堆存”。

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

删去第四条,以及对应的附件2。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

删除第四条,以及对应的附件。

将第六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