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
沪税政二[1994]17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沪税政二[1994]17号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
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1方减除费用的方法,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每月15日前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
所得的1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
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1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
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
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1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
表或再版同1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1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
1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
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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