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沪地税一(1996)39号
目前本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业务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扣、少扣购
房者应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税收管理,并
更好地体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控制投资规模、调节投资方向的作用,特
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项目批准文件下达30日内到主营税务机关领
取《商品房项目纳税登记表》〔见附表一(略)〕办理商品房项目登记手续。该
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税务机关留二份,企业留一份。对商品项目原规定填报的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单位登记表》相应停止。
二、本市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应根据沪税政一(1991)324号文(见
《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143页),沪税政一(1994)142号文(见《企
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902页)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代扣的税款每月结至25日,于月末前自行解缴入库。并每月逐笔登记《本市房地
产企业出售商品房代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见附表二(略)于次月
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二份,企业留一
份。
三、本市房地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申报或应扣未扣和少扣的,一经
查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理。
四、上述表式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税政部门负责领取和使用管理。
五、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及时落实到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