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本市期货交易费费率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70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沪地税地(1996)70号
根据市政府公文处理单(BJ96008026)转来对市证管办、市财政局、市地
税局《关于降低期货交易费率的请示》〔沪证办(96)235号〕的拟办意见和市
领导1996年11月29日批示同意的意见,现对全市范围内的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
按各自持有的成交凭单上记载的成交金额计征的期货交易费费率由现行的万分之
一调低至万分之零点二,费率的调整从1996年12月2日(周一交易日)开始实行。
有关征收期货交易费的具体规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94)6号文(见《企业财税
法规选编》第12册第921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