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7日 大地税函[2002]3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
执行。
一、关于销售大包干的有关问题
(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范围凡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工
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正确;
2、企业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稳定;
3、当年生产加工产品的产销率达80%以上。
(二)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
1、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
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
2、企业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销售大包干费用基数的确定纳税人当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以纳税人当
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
为基数确定。
(四)销售大包干费用的使用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
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企业,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节余
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五)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审批程序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销售承包方案、《销售大包干费用审批表》等材料,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六)其他
1、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2、纳税人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后,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3、对于企业营销人员实行销售大包干的所得,在扣除30%-60%费用后,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包含在企业支出的差
旅费中,企业应在年初制定合理的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备案。否则,比照行
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合理部分可凭发票给予税扣除;其培训费应在教育
经费中列支,不再单独确定税前扣除标准。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原大地税函[2001]177号文中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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