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 大地税发[2003]21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具备
交付使用条件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前提。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开发产品项目设置税收备查账簿,用于登记和反映当期
预售收入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收入结转销售收入数额以及实现的利润额与预售收入
预计营业利润额的调整数额。
三、《通知》第二条所称预售收入的利润率按15%确定。
四、《通知》第五条所称维修基金可按实际缴纳金额税前扣除。
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大地税发[2002]99号)第二条“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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