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 大地税函[2001]15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专业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
下:
一、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
度,两者比较,取低者”(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中的“销
售收入总额”和“总收入”均包含下属单位的收入。第(三)款“业务招待费”中,
如果总机构有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提取管理费的下属单位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包括亏损企业)。
三、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参照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
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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