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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一[1994]553号颁布时间:1994-09-12

     1994年9月12日 京税一[1994]5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 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依照规定清理补征消费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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