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税一[1994]444号颁布时间:1994-07-21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