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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一[1994]409号颁布时间:1994-07-11

     1994年7月11日 京税一[1994]40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西省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4]303号《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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