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27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沪府发(1998)12号文]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本市退休
人员的养老金按照1998年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调整
幅度为3.4%。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市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9.4元。
2.按本人1998年12月份的养老金×1.7%增加养老金。
3.以上两项合计,月增加养老金不足16元的,可补足到16元;月增加养老
金最多不超过29元。
三、退休人员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2216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221
6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四、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人员,按规定补足到最低标准部分的养老金不列入调
整养老金的基数,调整后的养老金,不足380元的仍按380元发给。
五、1998年底前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3元。
六、享受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费后,不足350
元的仍按350元发给。
七、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八、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