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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28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 《关于1999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27 号]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再适当增 加养老金。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月养老金 不到550元的,可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年1元计算增加养老金,增加后的 月养老金不得超过5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 工资100%的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三、上述两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四、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参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费,但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440元。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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