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28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
《关于1999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27
号]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再适当增
加养老金。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月养老金
不到550元的,可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年1元计算增加养老金,增加后的
月养老金不得超过5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
工资100%的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三、上述两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四、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参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费,但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440元。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