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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34号   经研究决定,对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 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   二、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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