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3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
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现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
(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199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5元,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
员基础养老金为201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0.75%计算。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
为7.6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