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补助金的通知
沪委老[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沪委老[1999]33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决定自
即日起,对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除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渠道发放丧葬补助金
和按规定发放的救济金外,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现就具体事项
通知如下:
企业离休干部故世后,应按已故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加上参
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世后丧葬费作为总额,减去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渠道领取
的丧葬费、按规定发放的救济金,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作为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其
中享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故世后的丧葬费用,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同级别人员的丧葬费
标准执行。
以上所需费用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中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