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及子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沪委老[1999]34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决定对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及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
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上年度本市离休干部月平均基本离休费的一定
比例来确定。现就具体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
为每人每月220元。
二、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子女丧失劳动能
力的人数,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如上述两项条件都符合的离休干部,其生活困难补助可同时享受。
四、上述补助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企业单位在
“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