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沪委老[1999]35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决定对本市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
准,按上年度本市离休干部月平均基本离休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现就具体补助标准
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调
整为每人每月430元。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补
助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三、上述困难补助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企业单
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
四、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