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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试行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5)城建经字第013号颁布时间:1995-01-01

     北京城建集团(95)城建经字第01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挥集团总承包 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 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1),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补充 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协商议定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并严格履行。 二、实行工程分包的条件、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式从事在京和外埠施工工程,均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所选定的分包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具备施工作业能力,队 伍整体素质好,有一定的施工手段,能完成所分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 审批权必须放在公司。 第五条 引进外埠施工企业进京分包工程,必须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六条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准再行分包。 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实行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统计报量,对工程的工期、质量、 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 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总包单位的责任 1.组织管理班子,指定工程项目经理,选派技术、经营、财务、质量、安全等 施工管理人员; 2.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 等管理工作,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检查; 3.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不符 合设计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设计图纸必须进行修改时,负责与建 设单位办理洽商手续; 4.负责编制工程概(预)算及变更洽商增减预算,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 竣工结算,并按合同规定向分包单位拨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 5.负责申办临时设施及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和施工现场设置标牌; 6.组织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分包单位的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 文件规定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 2.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立施工现场管 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确保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3.严格依照文明施工管理、治安、消防条例、环保、市容管理等规定,科学组织 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违反规定造成的各种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 4.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分包单位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伤亡事故,由 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5.向总包单位及时报送分包工程的概(预)算及变更洽商预算; 6.向总包单位及时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工或 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四、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计取管理、服务费,一般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6~ 11%计取,属于上缴费用和税金,由总包单位缴纳,从分包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如 总包单位提供劳务、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按规定另行计取费用。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分部、分项进行工程分包,按合同规定 履行责任;禁止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转包工程。 第十三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分包合同报集团总公司经营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95)城建经字第013号文件下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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