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工程投招标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4-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投招标管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适应建筑市场的新形势,
根据国家、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计划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走向市场,
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下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施工
管理和服务态度各方面都要有一个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必须加强企业投招标工作,
充实投标力量,强化公共关系,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积极参与建筑市场竞争。
第三条 投招标工作应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多业并举和主业的关系;二是
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的关系;三是立足北京和外埠的关系;四是投标工作和经营活动
的关系;五是投标技巧和成本的关系。各级都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不断提高对投
招标工作的认识,千方百计承揽施工业务。
第四条 投标范围。要按照立足北京,走出京门,打向世界的方针。积极参加北
京房建、市政、地铁等工程的投标;搞好外省市大型房建、公路、市政工程以及国外
工程的投标;凡是参加外省市和国外投标,必须经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实施。
第五条 要提高全体职工对投招标承揽工程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每个职工都应积
极投入到投招标工作中来,搜集、提供工程任务信息,为城建集团投标承揽任务做出
贡献。
第六条 建立一支素质高,法律观念强,有一定公关能力,有开拓精神的投招标
骨干队伍。为保持公关工作的连续性,投标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投招标
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 城建集团投招标工作要打团体赛,各公司在公共关系方面,应相互支持,
互相补台,决不能在城建集团内部互相拆台。在参加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要互相
帮助,有礼互让。同城建集团以外的各企业竞争中,应当讲究竞争公德,讲究竞争策
略。
第八条 工程投标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有关
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
借口或理由,不承担义务或不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了参加建筑市场的竞争,承揽工程任务,各级都要加强投标力量,要
有投招标常设机构和专门负责投招标工作人员。土建公司一般设三至五人,专业公司
可根据需要酌定。机构可单设或合设。城建集团总公司设经营部,负责房建、公路、
市政等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海外工程部负责国外工程投标工作。
第十条 城建集团总公司及有投标业务的各公司,除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投标工作
外,还要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投标决策,审定重大项目投标文件。招投标
领导小组由经理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综合计划部(科)、经营部(科)、技
术发展部(科)、设备工业部(科)、物质经营部(科)、质量部(科)、安全部(科)等有关
领导组成。大型工程要进行投标预演。
第十一条 城建集团总公司经营部和各公司经营部投招标机构人员,应直属主管
经理领导,尽量减少决策环节和层次,以便得到信息后,决策及时,防止延误参加建
筑市场竞争的机遇。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城建集团总公司招投标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市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法规,对集团系统的投标工作进
行监督指导。
2.起草和制定集团系统,工程投招标管理规章和其它文件。
3.搜集、整理、发布工程信息,组织信息反馈,总结交流投标经验。
4.掌握中标工程跟踪情况,建立投标资料档案,按时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报送投招
标各种统计报表。
5.协调和帮助下属各单位,做好内外公共关系疏通工作。
6.负责组织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投标工作。
7.负责集团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开发、合建、自建、承发包)的招投标管理
工作。
第十三条 各公司投标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招投标管理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投标管理办
法。
2.搜集信息,筛选信息,落实信息,及时向领导通报信息,确定投标项目,疏通
好上下级、建设单位的关系。
3.负责投标工程招标文件购买,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保函等手续。
4.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投标工程环境,编制递送标书,参加发标、答疑、开
标会,办理决标后事务。
5.建立健全投标资料台帐,按时完成上级各种投标的统计报表工作。
6.掌握中标工程项目的进展、存在问题和履行合同、结算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报
告,做好中标工程跟踪工作。
第十四条 需要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或需要集团总公司组织投标的国家、北京市重
点工程,两个以上紧密层企业(二级公司)参加施工的大型工程项目,房建小区、设计
施工总承包工程,由城建集团总公司经营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各有关部门,需要密切协作。其
分工原则如下:
1.经营部门负责北京市和外省市投招标的全面管理工作。
2.经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宣传广告和介绍企业情况的录像带及设备。
3.综合计划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需要工程任务数量及完成任务月、季、年资料报
表和办理招投标工程开工的各种手续。
4.技术发展部门负责招投标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
5.基建部门负责提供城建集团所属(不含土建施工企业)单位的每年基建计划项目。
6.财务部门、设备工业部门、研究发展部门,物资经营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投标需
要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有关投招标工程用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给经营部门,
由经营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再报送招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投标一般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一般工作程序大致分为:报送投标申请书,填写投标资格预
审表,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发标答疑会,编制、报送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等待决
标,办理决标后有关事宜,经洽商最后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三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企业全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来承建工程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九条 投标工程项目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要在投标书中明确分包项目范
围,说明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总、分包单位各自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工程投标,必须填写投标资格预审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接受
招标单位资格审查,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在领取招标文件时,要交付押金,决标后,退还甲方图纸资料,取
回押金。
第二十二条 认真填写资格审查表,要求字迹清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证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开标会。开标会要按建设单位要求时间,人员准时到会,
一般性工程法人代表可委托主管投招标工作的副经理参加;重点工程、大型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开标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参加,并亲自唱标和演讲施工方案。或者选派有
表达能力,口齿清楚,声音宏亮、精明强干的同志唱标。各单位要选派一至二名兼职
唱标员。
第二十四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1.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各方到会人员,宣布会议主持人及招标单位法人代表
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2.会议主持人检验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
3.主持人重申招标文件要点,宣布评标办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主持人当众检验投标书,剔除废标。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的确认。
6.按标书送达时间先后或以抽签方式排列投标企业唱标顺序。
7.各投标企业代表按顺序唱标。
8.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无效:
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缺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3.投标书逾期送达。
4.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了会议但无证件者。
5.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6.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迟到15分钟以上到会者。
7.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者。
8.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
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但对其中确有先进技术措施
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
第二十六条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般工程在十五日内,大型工程在三十日内与
招标单位以招标文件和标书为依据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收到未中标的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取回押
金和编制标书的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投标书的编制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单位答疑函规定的
内容编制,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以正
式函件向招标单位询问,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包括招标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企业所有制类别、等级、法人代
表姓名、填报日期。
2.标书。包括:
(1)综合说明。主要有建筑面积,总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报价总金额;
(2)钢材、水泥、木材用量。其中实行议价承包的,应当写明单位价差及价差总
额;
(3)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和具体意见;
(4)报价总金额中未包含的内容和要求招标单位配合的条件。对报价未包含的内容
应写明项目、数量、金额和理由。要求招标单位给予配合的条件应具体明确,并说明
如不予配合,在造价、工期方面须如何解决的意见;
(5)对报价需说明的问题,其中应着重说明降低造价的具体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书中必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
包括:
(1)总平面图,主要施工方法,机械选用,施工进度安排,投入本工程的人力、物
力安排;
(2)保证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3)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等。
4.单项(位)工程投标书:包括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檐高、层数、质量标
准,单位工程总价及总价构成,分包的项目内容和拟用的分包单位或用什么方式选用
分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编制完后,应将正本和副本(二份)装入投标书袋内,在投标
书袋上口加贴密封条(由市招投标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要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在编制标书过程中,如发现疑点问题,务必在开标前询问或通知招
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变动和修改。要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打印
成册,不能马虎从事。
第三十四条 投标价要严格保密,在开标前各单位不得互相串通,哄抬或压低报
价。
第三十五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
等,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报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六章 城建集团自建工程的招标
第三十六条 自建工程施工招标。城建集团无建筑安装施工营业执照单位的自建
工程,必须由集团总公司经营部组织,在城建集团内部实行招标或议标。到市招投标
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能力编制的单位,可委托持
有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须经市、区、县招投标办核准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
发送投标企业,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也不受理标底文件的审查确认。
市或区、县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十日内批复。逾期不批,视为同意。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
系人姓名、监理机构名称(如有),资金来源及批准投资单位、文号,建设工程许可证
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
范围、面积、可提供临时用地情况;
(3)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
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的说明),设计要求,工
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
(4)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2.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
3.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
理办法。其中由招标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间等。
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5.对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条款。
6.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2)无效投标书(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3)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限规定;
(4)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
(5)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
(6)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
(7)对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未中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的要求;
(8)投标企业询问有关问题的方式和时间;
(9)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7.招标单位认为必须向投标单位明确的问题。
8.招标文件附件的内容:
(1)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
(2)招标工程范围内(指执行单价合同或以扩初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单项、单位
工程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清单;
(3)所有定额项目中注明是"参考价"、"暂定价"的材料项目清单中注明名称、单位、
"参考价"、"暂定价";
(4)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进口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暂定单价。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以及城建集团的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定,还应做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准确,并用十六开纸订印或复印。
第四十条 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应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一般工程项目不超过
300元,大中型工程项目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批准,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和补充的,须经市或
区、县、城建集团总公司招投×标办(部)批准,并应在投标截止期七日前以正式函件
(视为招标文件附件)送达各投标企业及评标小组成员。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下列三种):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城建工人报》或新闻媒介刊登招标通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3.议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情况,发给招标文件。
第四十条 根据城建集团的实际情况,一般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公开招标和议
标方式只限一定的工程范围。
1.公开招标方式适用外商及港澳台同胞的贷款、赠款建设的,且又要求必须实行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或本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或工艺复杂的特殊专业工程。
2.议标方式适应下列工程:
(1)外商及港澳台同胞的赠款建设的,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2)在建项目的配套工程;
(3)在建项目与招标项目施工场地难以分开的工程;
(4)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议标的中外合资工程;
(5)邀请招标没有成功的工程;
(6)城建集团领导指令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书中提出,经市或
区、县、城建集团总公司经营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开招标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工程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装修标准、
质量要求、工期要求。
3.承包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4.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及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5.招标日程安排;
6.招标文件抵押金数额;
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各种招标方式录取投标企业的数额
1.公开招标一般为2~4个;
2.邀请招标一般为3~4个;
3.议标一般为1~2个。
第四十七条 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单位应以核准后的标底文件为依据,与参加
议标的施工企业分别协商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三材用量等指标,以选择最理
想的建筑企业中标。
在分别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不得向某一投标企业透露另一投标企业协商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议标要及时决标。10天内不能决标的,重新组织议标或邀请招标。
议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退还投标企业的招标文件押金并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招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更改被录取的投标企
业,但投标企业有权放弃投标,并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退还押金。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文件。标底文件可由建设单位有资
格的预算人员(持市建委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合格证件者)进行编制,亦可委托持有营业
执照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但不得委托建筑企业代编。
第五十一条 标底文件的编制和核准的依据是:
1.全部设计图纸(其设计深度必须符合编制标底文件和投标书的要求)和有关的设
计说明。
2.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各项费用标准,中外合资建
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3.依照上述规定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修正概预算和投资计
划等文件。
4.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本市实施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
5.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前工期等项要
求而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标底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招标工程名称、建筑总面积、招标工程的设计概算或
修正概算总金额、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定额工期、计划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招标工程一览表。包括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筑物层数、檐
高、室外管线工程及庭院绿化工程等。
3.标底价。包括招标工程总造价,单方造价,钢材、木材、水泥总用量及其单方
用量。其中没有三材指标需要采购议价材的应注明其数量、单位价差及差价总金额。
4.招标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各项费用的说明。包括包干系数或不可预见费用的说明
和工程特殊技术措施费的说明。
第五十三条 招标工程标底总价、总工期的计算中,一般不包括下列因素:
1.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结构类型。
2.改变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使用功能。
3.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或地下管网、通道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
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
4.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十四条 在标底总价中一般不包括合同期内尚未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包
括标底编制期已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和议价采购的价差部分。列入标底的定额材
料基价、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参考价格等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数,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市
政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标底文件必须由招标单位先报送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确认,密封后
再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方能生效。
经核准后的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由市或区、县招标办负责向招标单位交底,
密封后,由招标单位取回保管。
第五十六条 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的标底,总价为招标工程的最终标底价,
未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总价。
第五十七条 在开标会议上,当各投标书公开后,除各投标书报价均属无效报价
外,招标单位应将标底公布。
第七章 统计与资料管理
第五十八条 及时准确地搞好招投标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1."月施工任务情况一览表",于下月七日前报集团总公司经营部。
2."企业人员、在施、已竣工程情况一览表",于下月七日前报城建集团总公司经
营部。
3."投标报价汇总表"在决标后七日内报经营部。
4."招标工程完工情况报表",做到结算一个报一个,不能拖拉。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招标资料档案。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收集、登记、保管
投招标资料,做到及时归档,建立以下五本台帐:工程信息、投标项目、中标项目、
未中标项目、中标工程竣工结算五种台帐。对投招标工程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各种
结构型式的投标报价,建立成本体系。投招标工作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投标职能部门要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密切注视建筑市场动态,
广泛积极获取投招标信息,建立"投招标信息卡",定期向主管领导和投标领导小组通
报。信息联络人负责处理投标业务有关的来信来访工作,提供投标咨询。
第六十一条 投标主管领导,根据提供的"信息卡"和集团系统情况,及时确定"兴
趣工程"、"非兴趣工程"。对兴趣工程,首先进行研究决策。凡是确定投标的工程,要
签订投标会签单,再交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职工都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对职工提供的信息,要
认真积极筛选落实,及时把落实结果反馈给信息人。
第六十三条 建立信息台帐,分门别类存入微机中。做到及时搜集,及时传递,
及时发布,及时反馈。
第六十四条 信息和工程投标工作,时间性强,难度大,各单位要解决好投标人
员的交通问题,以保证投标承揽任务的正常进行。
第九章 发展公共关系
第六十五条 发展公共关系是企业适应环境,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信任和支持
的强有力的渠道。发展公共关系的目的,是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声誉,树
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六条 发展公共关系坚持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
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既照顾企业本身利益,又对社会相关
群体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六十七条 在开展公共关系中,严禁违法乱纪,歪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
低劣服务的行为发生。
第十章 招投标经费与奖罚
第六十八条 投招标工作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活动经费是开展
投招标工作的特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业务洽谈,接待建设单位和外部人员等,
特殊活动经费的数额由各单位酌定。纳入年财务收支计划,专款专用,严格收支审批
手续,不得超出使用范围,防止不合理开支。
第六十九条 投标工程未中标,建设单位退回的补偿金,用于投标有贡献人员的
奖励,节余不得私分,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十条 投标经营活动经费和建设单位补偿费,开支都要提交主管领导批准签
字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城建集团总承包部承揽工程任务的洽谈业务招待费,由城建集团总
公司支付;城建集团紧密层(各二级公司)承揽工程任务,任务给谁,洽谈业务招待费
由谁支付。
第七十二条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提供招投标信
息,协助投标,为中标工作做出贡献的集团内外人员,由各级投标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交请领导审批,酌情给予适当奖励。奖金由中标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支付。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任务情况,可以实行投标任务指标承包,签订合同,按
合同规定内容进行奖罚。承包任务指标不包括自建、指令性、合建工程。
第七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员、泄密人员、妨碍
正常投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领导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七十五条 凡中标工程都要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台帐,掌握工程进展、质量、
履约、结算等情况,并在竣工后按要求填表上报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和总公司经营部。
第七十六条 投标职能部门,要主动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协助现场解决有关涉及
招投标中的问题,协调甲、乙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七十七条 对跟踪的工程,投标职能部门除发现矛盾和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
报外,还要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和改进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总公司1992年《规章制度汇编》系列之十三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集团总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