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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工程概(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4-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投标报价和施工中的概(预) 算管理,健全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概(预)算工作方面的职责,合理组织企业的工程收入, 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投标报价的工作实际和物价动态 管理的现状制定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在国内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执行投标、议标和 指令性任务的土建、市政、暖卫、通风、煤气、供暖、照明、动力、弱电、设备安装 以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也适用于总承包的项目。外埠工程和执行国际招标合同条 款的工程,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概(预)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各级主管领导应重视 对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能力,保持人员稳定。概(预)算人员的比例, 应占全员(含民工)总数的1%,水电专业人员应大于这个比例。从事概(预)算工作人 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类定额、取费标准 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概(预)算编审程序,做到概算准确无误,索赔资料齐全,工程 结算及时。 第五条 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守国家和企业机密,具有较强的法制 观念,事业心强,廉洁奉公,认真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上岗人员应持有北京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编出的概(预)算、结算资料,必 须经持证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送出。 第二章 概算的编制和交底 第六条 工程概算是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编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根据工程规 模,按以下分工编制。 1.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承接的大型建筑、市政和地铁等工程的概算或报价,由集团 总公司经营部门组织参加施工单位共同编制。 2.由各单位施工的投标项目,由公司经营(预算)部门组织编制概算。 3.小型及零星项目或由分公司联系的非投标项目,可由分公司编制概算,报公司 经营(预算)部门审核后以公司名义送出。 第七条 编制概算的依据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报价的条款; 2.招标图纸及答疑会议纪要;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位置、标高及障碍物情况; 5.各专业施工图册、图集及施工详图和预算专用工具书; 6.现行的北京市定额和国家统一安装工程定额,分别为: (1)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和《北 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相应的取费规定; (2)房屋修缮及拆除工程,执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须算定额》及相应的材价、 取费规定; (3)园林绿化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园林绿化分册》及相应的材价、 取费规定; (4)机装、化工、冶金、邮电等专业安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1~15册及北京市单位估价表和相应的取费规定; (5)外埠工程应参照当地有关定额和材料、劳务价格及取费规定。 7.国内项目执行国际招标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规 范要求,参照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建设地、人工、材料询价,综合各项费用因素加工 整理成为报价单价。 第八条 工程概算必须在报标期内编审完毕,其编审程序是: 1.根据各级分工,由组织报价部门的负责人对编制概算人员进行交底和分配工作; 由参加工程发标的人员向编制概算人员介绍投标要求和工程情况; 2.概、预算人员按照编制标书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各专业工程概算,并自行复核 一次。 3.预算部门设专人负责概算审核工作,对编出的概算进行复核和汇总,确认无误 后,汇出报标价及三材指标。 4.投标报价单位的领导(经理和总经济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标价作最终审定。 第九条 不参加投标竞争的指令性工程项目和零星项目的预结算只执行第八条的 1~3项。 第十条 概算内容要求套用定额合理,计量准确,价格可靠,内容齐全,力求避 免差错,既要防止低估漏算,也要杜绝高估冒算。具体内容为: 1.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①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及材料作法; ②执行定额,材料价格及费用标准; ③招标文件中有关报价附表的具体规定。 (3)编制说明 ①概算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在概算中已经调整或未作调整(如人工费调增、五项 材料价差); ②各项可调费用费率标准; ③参考价、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须待竣工结算时按规定调整; ④概算中所含的竣工期调价系数控招标文件要求及竣工期调价系数有关规定执行, 开工工程概算按工程开工季度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调价,并入工程概算,作为拨付工 程预付款、进度款的依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技工程竣工季度公布的调价系数调整。 ⑤其它图示不清或工程范围不清的部位,概算中暂定的项、量、费用; ⑥市政工程考虑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内容。 2.工程量计算底稿 (1)基本数据,以土建为例:①外墙外围水平面积;②基础轴线长度;③门窗框外 围尺寸;④预留洞口尺寸;⑤层高;⑧檐高。 (2)工程量计算表(表1附后)按施工图纸循序计算,不得重复和遗漏。主要有: ①土建工程分基础、结构、屋面、门窗、楼地面、装饰、室外工程,按照定额工 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用微机图形输入法编制概算可省略此表。 ②市政工程分管道、道路、桥梁等不同工程对象,单独按照定额分项目,计算降 水、土方、基底处理、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设施,管道铺设及装修等项目,以 及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计算临时设施各部分项工程量。 ③安装工程分采暖、卫生、消防、通风、空调、制冷、锅炉、煤气、变电、动力、 照明、防雷、电视天线、电话、广播音响、电梯、设备安装及外线等专业工程项目, 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④房修工程按专业划分土建和安装、拆除、翻建和修缮等项目,分工序计算工程 量。 3.概算费用计算表(表2附后) 土建、市政和专业安装、房修工程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按北京市造价管理处(房 修定额管理处)规定的程序表计算。 4.概算造价汇总表(表3附后) 5.工程概算表 (1)土建工程按定额子目排序与工程量计算表相对应,套用定额计算合价和人工合 价,分部小计,并计入第十五章其它直接费,增加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按规定增 加五类材调价差计取综合费率及代收代缴费用。 (2)市政工程根据工程性质,分别按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雨、污水)煤气、热 力等专业,定额项目与工程量计算一致,套用市政定额计算出工程直接费,并计取其 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及现场经费,按规定增加五类材调价差组成直接费合计,计取 有关费用。 (3)安装工程按照本条2款(3)项,工程量计算的专业项目划分范围,分别套用专业 定额,计算出人工费和工料合计,列出设备费用,计算工程直接费总价(材料费中的参 考价和暂估价要另列清单附后),五类材料价差、人工费调整及临设费,现场经费,计 取有关费用。亦可利用微机程序输入定额编号和工程量,由计算机编制概算。 (4)房修工程,可参照本条5款(1)项和5款(2)项的计算规则。 6.三材指标汇总表(表4附后) (1)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使用计算机程序计算分析量和汇总量,未配微机单位由 预算员根据工程量和定额分析计算。 (2)市政工程根据分项工程,套用定额分析编制三材指标汇总表。 (3)房修工程作法与市政工程相同。 7.补充定额分析,概算定额缺项的工程项目,均按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分析,格式 及要求参照市造价管理处(90)京定土字第012号文。 8.概算封面,填列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地点,结构,檐高,设计单位和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单方造价,编制人资格证号及年、月、日等。 9.三资工程和高级装饰工程、材料和人工单价执行市场价格编入概算,编制原则 是工程量计算执行定额规定,每项定额含实物工程量即材料、人工消耗量不变而价格 套用市场单价、组价要合理,不得偏高偏低,三资工程机械按现行定额标准(包括机械 费调整)乘以人工系数。定额中未列出的其它材料和以费用形式表示的材料等,可参照 季度竣工调价趋势结合市场价格确定上调系数。凡三资工程、高级装饰工程不使用竣 工期调价系数,一次包死的工程,在算编制概算时要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内的各种上涨 因素的影响确定预调系数,其它费用计算同国内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概算表格除注明外,均执行市造价管理处印制的统一格式,以建筑安 装工程为例,其排列顺序为: 1.封面; 2.编制说明; 3.概算汇总表(总概算表); 4.土建概算书; (1)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 (2)分部工程直接费汇总表; (3)工程概算表; (4)补充定额分析; (5)三材指标汇总表。 5.采暖等工程概算书(按第十条2款(2)项③目专业顺序排列): (1)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 (2)工程概算书; (3)参考价、暂估价、设备价清单(表5附后); (4)补充定额分析; (5)主要材料汇总表(只适用于微机编概算)。 只承包单项专业工程的概算,可略去本条第4款概算汇总表。 第十二条 投标项目的概算书一式六份,内部使用,分发分公司二份,公司财务、 计划、材料、预算各一份;非投标项目,要增加建设单位三份。 第十三条 编制概算的注意事项 1.图示尺寸,轴线、层高、檐高、材料作法,基础埋深等有关数据与定额分项子 目的相应关系。 2.基本数据:建筑面积,轴线长度,轴线内包面积、层高、檐高、室内外高差要 计算准确,多项子目套用同一数据的要保持一致。 3.图纸未标明的材料,如:门窗五金和装饰材料,应在会审图纸时提出,并写入 一次性洽商。 4.概算中的参考价和暂估价材料,土建工程在编制说明中写明,水电安装工程列 表附后。 5.工程量的计量单位,要与定额单位统一; 6.定额规定可调项目的材料数量调整应加损耗率,定额中的不完全价格,应补入 加损耗的主材价。 7.新材料、新技术的补充单价,先进行市场询价,再补编定额。切忌套用预算价 格本中相似名称的材料价。 第十四条 工程中标价或经建设单位、概算审查部门审定的概算造价,即工程合 同价,是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数据。施工中的一切变更增减帐,均以概算为基础,进行 调增和调减。 第十五条 概算经审定或中标后,公司经营副经理或总经济师组织概算交底,由 概处编审人员向技术、施工、计划、统计、财务、机械、劳资等部门和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交底,其内容是: 1.编制依据; 2.工程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费各是多少; 3.定额中的综合计算费用项目,如土方、降水、打桩、塔吊等因素的概算收入和 定额所含工程量; 4.参考价和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和定额可调项目; 5.主要材料、设备,加工件的数量、规格、品种; 6.图示不明确的部位,概算是怎样处理的; 7.补充定额项目的组成。 第三章 增减帐(洽商)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条款,凡属建设单位方面原因,如修改设计、工程数量的增 加或减少,由于建设单位责任、社会因素等给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施工单位为 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均应向建设单位办理经济索赔。 第十七条 洽商增减帐的依据及分工 1.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洽商增减帐负责。要确保工程合理收入, 并组织完成经济签证。 2.技术性变更洽商,由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或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办理,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签认后,登记台帐,并交给现场预算员一份编制增减预算。 (1)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图纸(含图纸会审一次性修 改洽商); (2)应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工期,制定合理的抢工措施方案,并取得建设单位签认; (3)地质情况与勘测资料不符,引起的基础处理,加深、加宽、加桩、换土等的变 化数量以及降水方案等; (4)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要求的局部改变,附简图;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试验费用和材料代用的品种、规格、 数量等资料; (6)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需进行修、配、改的用工、机械、材料等洽商。 3.工程施工业务洽商,由生产部门专人或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签认后登记台帐, 交预算员一份编制增减预算。 (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的三通一平项目和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地下管线加固保护, 影响施工的地上、空中障碍物,如高压线保护及道路民房防护措施等工作; (2)场地狭窄临时租地费用,甲方租用乙方的变压器等设备和现场借用的劳力、 机械; (3)因设计失误或设计变更,造成已完工程部位的返工损失和备料损失,甲方供 料,设备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设备配件不齐全,影响施工造成的停机和窝工损失; (4)因建设单位违约,如出图时间、三通一平和拆迁拖延,逾期拖欠工程款,工 程停建、缓建、改变计划,造成的人工、机械停待,材料、构件积压和二次倒运的损失; (5)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损失、不定期停水停电交通阻隔、民扰等社会因素损失。 4.材料供应和管理业务洽商,由材料部门专人或现场材料负责人办理并提供。 (1)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概算内以参考价、暂估价和暂定数量列入, 实际转帐数量及价格,超出概算价的材料设备价差和数量差的签证资料,建设单位供 应的进口材料设备完税后,包括运到现场的清算价格; (2)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参考价和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概算与实际价格、数量的价 差和量差,经建设单位签认的资料; (3)建设单位指定产品,超出概算价的价差和数量、经建设单位签认资料; (4)定额允许调整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超出定额含量的钢筋用量,经建设单位 同意,需经特殊加工的材料、非标设备所增加的费用; (5)建设单位现场借用材料; (6)钢材、木材、水泥实际供应价与定额供应价的差价部份,由材料(物资)部门与 建设单位直接办理财务结算,不列入增减帐。 5.有关建设单位在拨款方面违约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 (1)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问拨付备料款,致使施工单位延期开工所造成的损 失; (2)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和造成的工程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洽商增减帐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1.发生在施工之前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基础处理、障碍物的拆除等洽商,工 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或确认处理方案后,整 理出技术资料,办理洽商签认后交预算人员,编制出增减预算;连同技术洽商一并交 建设单位审批签证,要尽量执行"先洽后干"的原则。 2.属于材料、设备价格的资料,材料供应部门应在购入或确定购货价格后十天 内,送达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区别情况在施工中期或结算前调整。 3.属于建设单位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项目经理部应在损失 十日内把损失资料交建设单位签认,并交预算部门办理增减帐;对于连续发生的损失, 如不可抗力和不定期停水、停电等应每月办理一次。 4.洽商资料一式六份,送建设单位签证,建设单位留存两份,项目经理部留一 份,分公司预算一份,公司预算部门二份(其中存档和办理结算各一份);预算部门对 洽商增减帐分类编号,登记台帐,整理存档。 5.参考价、暂估价和钢筋调整量由预算编制单位,负责办理调整预算;发生在 施工现场的变更和损失索赔,由现场预算员编制增减预算经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盖章后 报出;送出的洽商增减帐必须建立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 由于责任人工作失误,遗漏洽商或未提供给预算部门全部资料,造成 损失使企业减少收入,独立核算单位由责任人和核算单位承担连带损失,业务部门要 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竣 工 结 算 第二十条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催收工程款的原则,项目经理是竣工结算,收取 工程款的直接责任人。工程竣工并取得验收证书后30天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预算、 材料、技术、生产等部门,由预算部门牵头整理好概算(中标价)和全部洽商增减帐, 索赔文件、材料价差等资料,按照市造价处规定的竣工调价系数,编制竣工结算书, 送建设单位审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下列表格: 1.封面与概算封面一致,写明为"工程结算书"。 2.编制说明: (1)重申概算编制说明与结算有关内容; (2)工程竣工日期,执行各专业的竣工期调价系数; (3)洽商增减帐的份数、编号和调增金额; (4)参考价、暂估价、设备价和进口材料的实际价格与暂估价格差价情况的简要 说明; (5)工程遗留问题或其它原因扣减结算价的说明。 3.工程结算费用汇总表(同表3)汇总单位工程土建、暖卫、照明、动力、弱电等 各项结算费用反映出工程结算总价。 4.土建(市政)工程结算费用表(表6)分专业编制按概算书排列顺序排序。 5.洽商增减帐明细汇总表(表7)分专业整理,以时间顺序排列,附在各专业工程 结算费用表之后。 6.材料、设备参考价格差价计算明细表(表8)材料(设备)暂估价格差价计算明细 表(同表8),进口材料差价计算明细表(同表8)分专业附在表7之后。 7.分项工程钢筋用量调整表(表9)。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算部门,办理竣工结算的分工与编制概算相同,原则上是由 概算编制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部门单独订有合同,其材料调剂费用、三 材实际供应价与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价差等费用的量差、价差,均由材料供应部门与 建设单位单独结算,不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图费用,由技术部门与建设单位另订协议,不列入工程结 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一式十份,建设单位留三份(含建行一份),签认返回后, 公司和分公司预算部门各自留一份,归档一份,同时分发计划、财务、项目经理部。 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经理,据此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生产部门据此调整施工产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或者否认结算内容,有关部门应针对 异议部分提出可靠记录和资料,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协商解决分歧,如协商无效, 可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定 额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概算必须按照定额适用范围套用定额,不得任意改变定额的应 用范围,一份概算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种定额,定额缺项时可参考套用有关定额;概 算的取费计算必须按照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补充定额,各公司经营(预算)部门 应按照市造价处(90)京定土字012号《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补充定额管理办法 的通知》办理补编和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缺项的施工机械台班补充单价,由机械施工单位预算部门根据机械 品种、规格、性能、原值、年工作台班等资料,参照相类似机械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后 残值及大修费用的计算方法,用规定表格编制补充台班单价,报集团总公司经营部审 核,转报市造价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工程的补充定额,应在报标前答疑会上解决主要材料的暂估 价问题。其消耗量和附料、人工、机械可参照相近似的办法补编定额。 第三十一条 集团总公司经营部门设专人负责缺项定额的审批编号和汇总上报工 作,各公司上报的补充定额审批时间不超过五天,经营部每季度印发内部补充定额汇 编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若发现定额差错和明显的工料含量偏低和偏高问题,材料价 格变化幅度较大,影响企业核算时,各公司预算和材料部门应将分析资料及实购价格 上报集团总公司经营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造价管理处,作为修编定额和调整材料价格 的资料。 第六章 涉外工程的报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在北京市和外埠参加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工程,经过资格预审并 取得投标资格,在报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研究分析招标文件,要对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投标人须知和工程量清单全面 阅读,找出其中相对应和相制约的关系、特别是与工程单价有关的文件,要在计算投 标单价时结合进去。 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发现招标文件不明确或文件中相矛盾的问题,应在招标 单位召开的答疑会上提出质疑,以达到全部了解招标文件的目的,答疑会的会议纪要, 列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3.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招标)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校核标书的工程量 清单,根据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要求报单价或是报总价,研究对策,计算分项工程 单价。 4.询价。技术规范中注明要求使用进口产品或指定产品,以及当地市场或预算价 格缺项的材料,设备要组织询价,了解并掌握材料、设备的实际价格。 5.计算标书报价单。 (1)单价的组成是直接费加上各项取费和利税及其它费用。 (2)单价的工程内容,要与技术规范相一致,并包括附属工程部分(如脚手架),技 术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不同时,不得简单套用国内价格。 (3)材料价格要充分估计施工期内的物价上涨指数。 (4)第一章费用即开办费,要充分估计到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工作和生活 条件,以及为工程服务的各项费用。 (5)要充分考虑外汇支付比例,预付款支付条件,把汇率差和贷款利息因素综合计 算报价水平,适当分配到单项价格之中。 (6)工程量清单未列明数量的项目,具体研究后确定是否填列,这部分工程量往往 是包死的(设计变更除外)。 (7)计日工和计日机械台班价作为报价的组成内容和施工期间索赔的依据,不得草 率填写。 (8)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方负责保险和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必须考虑计入 报价之中,如有出国考察等项目,也要在报价中打足费用。 (9)不可预见系数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作为施工单位索赔的控制范围,应按规 定计入总价。 6.投标标价计算完毕,领导决策小组要认真分析,采取适当策略,调增或调减标 价总额。预算部门按决策调价幅度的百分比,在原单价基础上分别计算工程量清单的 单价,并填入报价清单。 7.标书(含标价部份和施工方案)必须在招标指定日期和时间之内送达招标文件要 求地点,参加开标和议标的代表,应准备一份再让价的函件和资料。 8.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预算部门计算标书的人员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报价交底。 第三十四条 涉外工程签定合同后,按照合同条件给予的权力和义务,组织强有 力的生产技术班子,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同时要组织管理和索赔班子,专门从事 工程索赔事项,办理索赔要及时,证明和论据要充分,计算数据要准确,符合合同条 款。 第三十五条 涉外工程结算方式与北京市工程相似,在竣工56天内提出工程结算 报告,经业主核实签证后,交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 结算档案资料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算工作的档案资料由各公司经营部门设专人管理,其管理办法为: 1.建立工程预结算台帐,可按工程类型建帐,也可按工程时间顺序建帐,分工程 类别编排档案号。 2.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后装订成册,其内容有: (1)投(议)标工程登记卡和招标文件原本,投标测算决策资料; (2)工程承包合同; (3)各种合同附件,有关会议纪要和议定书,补充合同; (4)中标工程概算书; (5)分包工程合同及预算书; (6)洽商增减帐和经济索赔资料; (7)施工预算书; (8)竣工验收单及附件; (9)竣工结算资料。 3.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编号与台帐编号保持一致,以便查询。 4.结算档案保存期一般为竣工后十年,重点工程资料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七条 重点工程和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资料分析,为改进企业 管理和以后投标报价提供有效数据。各公司每年分析资料不少于四个单位工程,选定 不同结构、用途和装修标准的项目作为分析对象,分析资料除自留外应复印报集团总 公司一份进行汇总分发,便于参考。 第三十八条 分析资料为全方位资料,即由开工报价至竣工结算、土建、安装、 室内、室外全部工程的造价资料。 分析内容主要有: 1.工程概况、工程性质、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及层高、檐高、基础埋深、地下 层数、层高、内外装修标准和水电工程功能配备及设备配置情况。 2.单方造价,概算单方造价,结算单方造价,土建分部工程单方造价,水电安装 工程分专业单方造价。 3.单方用工及单方三材指标,计算口径同本条第2款。 4.单方工程量分析以结算工程量为准,对主要工程量进行单方分析,土建含土方, 基底、混凝土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砖砌体结构,门窗,不同作法的地面、墙面、 天棚及屋面,室外工程外墙面,小院等;水电安装分不同规格的管路、线路长度,电 气设备及灯具,采暖设备、卫生设备和煤气设备以及高档工程的通讯、消防、喷淋报 警等工程。 5.预结算工程造价对比及简要分析。 第三十九条 集团总公司经营部是概、预算业务的主管部门;各公司经营部是本 公司概预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对于在 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申报批准,给予重奖。 第四十条 集团总公司经营部门除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组织业务考试外,要面向 各公司,为基层服务,组织业务交流,仲裁内部经济纠纷,解决业务疑难问题。各公 司经营(预算)部对集团各公司负责,按期完成报表,分析资料和年度总结。面向基 层,为基层核算服务,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数据,指导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概预算、索 赔和结算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总公司1992年《规章制度汇编》系列之十三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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