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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申办因公出国的程序及护照管理的规定

北京城建集团(1995)城建外经字136号颁布时间:1995-01-01

     北京城建集团(1995)城建外经字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申办因公出国工作是一项时间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为规范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5年1月1日起,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实行专人办理制度。各公司级单 位指定的科室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报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备案。今后集团总公 司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只接待各公司备案的人员,不直接对出国人员本人。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城建集团系统 出国任务的审批,负责向北京市对外经贸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外办申报出国手续 及申办出国护照和签证。任何单位或出国人员本人不经批准不得自行或委托其它人与 北京市经贸委、市外办及外国驻华使馆联系催办、咨询或领取护照、签证。 第二章 申办护照的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有出国任务,需办理出国护照的,必须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 《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应写明由何单位组团,出访 的主要任务,出访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时间和国外停留时间以及 出访费用由谁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向集团总公司申报出国任务时,如果是随中央单位组团出访的, 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中央单位下发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2份; 3.合格的护照相片;相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必须与身 份证一致); 4.出国用汇预算,并说明外汇来源。 第六条 各单位向集团总公司申报出国任务时,如果是自行组团出访的,需提供 下列材料: 1.发自出访国本土的邀请函、电(英文或本土语言的文字,详细内容、时间、费 用及人员名单)。 2.《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2份; 3.合作意向书1份; 4.用汇预算表; 5.合格的护照像片,相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必须与身 份证一致)。 第三章 申办签证的要求 第七条 根据外交部、北京市政府文件规定,各单位在申办签证时不仅要考虑有 关使馆规定的时限,还要考虑市政府审批和市外办办照的时间,提前将申办签证的材 料送到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审批(参照《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手册》中各 国签证时限)。 第八条 北京市或各单位白行组团出国人员的签证由组团单位向巾外办申请办理。 第九条 随中央单位组团的出国人员,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在北京市外办 办好护照后,由派人单位将护照、北京市政府确认件、出国人员政审件、签证表、像 片及出境证等材料备齐送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后再启程,未 经外办批准,不得在困(境)外申办其它国家(地区)的签证,包括过境国家。 第十一条 有经香港过境的出国人员,必须提前申报过境函、电及过境理由,以 便国际工程部向市外办申请开具出境证。 第四章 出国人员政审规定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政审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在申报出国任务时, 同时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表一式两份报集团总公司组织人事部;由组人部审批后开具 出国人员政审批件交国际工程部办理出国护照。 第十三条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京组通(1993)34号通知,政审批件有效期3年, 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只需集团总公司组人部出具再次出国人员备案表。 第十四条 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的干部免政审。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外发(1995)07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每次出国、 赴港澳地区,需查收其由市委主管部委出具的政审批件。副局级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需查收其由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政审批件。 第五章 申办护照、签证费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外办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核定,实行有偿服务,按出国团 组形式不同制定了不同收费标准。随团出国人员护照,每本收工本费、服务费81元; 北京市或各单位自行组团的,每本收工本费、服务费181元,使馆签证费另收。 第十七条 凡经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办理的护照,每本护照收管理费、服务费 200元。 第六章 护照管理和收缴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外办要求,出国人员护照由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设专人、 专柜管理,严禁护照长期散发个人手里,需用时随时到国际工程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在领取和收缴护照时,由各单位办照人员到国际工程部严格履行签字 手续制度。各公司及单位也要完善领取、保管及收缴的手续制度。 第二十条 为加强护照管理,短期临时出国人员(三个月以内的)每本护照收押金 100元和个人身份证,或者交押金300元。押金必须由本人支付,不得报销。出国人员 返回后,最迟不超过30天由各单位办照人员收齐后,把国际工程部开具的押金条一并 交国际工程部,领回押金和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长期出国人员(三个月以上)每人收交押金300元,押金必须由本人支 付,不得报销。领队人员交身份证。各单位办照人员到外经部履行签字手续并负责在 出国人员返回后,不得超过30天将护照收齐后与押金条一并交国际工程部,领回押金。 第二十二条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外发(1995)071号文件规定,出国人员返回 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护照。如果逾期不交,除扣除全部押金外,由集团总公司国 际工程部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停办所在单位出国件。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如发现护照丢失,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丢失的,应立即将持 照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发照机关、护照丢失地点、时间及有关情况书 面上报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并在一周内写出检查送国际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 凡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有效护照者,除没收押金外,在其护照有效 期内不得再办照出国。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由国际工程部市外办汇报,市外办将根据 外交部的规定和授权宣布其护照作废。 第二十五条 按北京市政府京政外发(1995)062号文件规定,因公出国人员每人 只能持用一本护照。各单位申办出国时,无论持有的护照是否有效,均须交国际工程 部查验,严禁每人办两本护照。 第二十六条 按北京市政府京政外发(1995)071号文件规定,因工作调动等原因 离开原单位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所在单位应立即收回其护照交国际 工程部办理注销手续。严禁携带护照赴新单位,如通知后拒不交回者,由国际工程部 向外办申报该人护照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以(1995)城建外经字136号文下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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