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4-12-01
为加强集团系统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合营企业审批权限
第一条 集团总公司经市政府授权,主管合营企业的申办、审批工作,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
助和监督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集团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对合营企业中的中方固
定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授权,凡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投资方向,投资金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元美元)以下的第一、二产业非限制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金额在
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由集团总公司审批(需行业归口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超过集团总公司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合同和章程,先由主办单位上报集团总公司,由集团总公司上报北京市有关部
门审批。
第二章 合营企业申办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选择好合作伙伴和合作项目,拟与外方举办合营企业,可与外方
签定合营意向书。并将意向书报集团总公司外经部。
第五条 意向书基本确认后,主办单位向集团总公司拟正式文申请立项,并附意
向书、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立项请示经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将中外双方正式签定合营企
业的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一并上报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到市经贸委
领取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八条 领取批准证书、办妥统计登记手续后,主办单位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外商以设备及其它实物出资的,需向北京市商检局申请作价值鉴定,由
商检局开具价值鉴定证明书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合资企业凭验资证明即可到开
户行设立资金帐户。
第十条 各单位在外埠开办合营企业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已在外埠的合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补齐有关文件资料,
报集团总公司外经部备案。
第三章 合营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外经部是集团总公司所属合营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其它各职能
部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指导、帮助,对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及
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 集团总公司对合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即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集团
总公司直接投资的合营企业,由集团总公司生产业务部直接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投资
的合营企业,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凡成立有合营企业的单位都必须设立或明确一个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合营企业的日
常管理,其业务受集团总公司外经部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集团总公司及各主办单位的任何人都不
能干涉合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合营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派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将国家及
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董事会,在企业经营期间执行。集团总公司定期召开中
方董事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了解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各主办单位要尊重外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外方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
环境和生活条件,要主动协调合营企业各方关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现重大问
题,要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各合营企业要按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的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其中《生产经营月报表》,《投资情况月报表》和《合营企业实际出口(进口到货)统
计月报表》,每月五日前上报集团总公司外经部,由外经部核准后报市有关部门,其
余报表由合营企业上报市有关部门。
合营企业的《财务决算季度报表》、《财务决算年报表》,抄报集团总公司财务
部。
凡不按期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超过三次的,按北京市统计局颁发的《北京市统计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合营企业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根据1992年《规章制度汇编》系列之十三重新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外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