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研发字第051号颁布时间:1994-02-01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研发字第0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建集团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重合同、守信誉"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企业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涉外合同、技术合同,以及有关部门代表企业
依法签订的劳动、行政等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设立或指定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管好本单位的合同,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企业设有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担负合同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工
作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部门主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配套的各种专项制度;
(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四)对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进行专门管理;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订立、履行合同情况;
(六)管理所属单位的合同台帐;
(七)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活动。
第六条 凡订立经济合同、涉外合同、技术合同和其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
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的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签订合同,实行归口分工负责制
(一)投招标部门,负责国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分包合同。
(二)设备工业部门,负责动力设备及零配件的计划及非计划的购销合同,动力设
备加工、租赁、技术培训、协作合同。
(三)物资经营部门,负责建材设备购销,加工订货、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以
及联营协作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部门,负责购地、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
(五)财务金融部门,负责借、贷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六)商贸部门,负责商贸企业购销、租赁经营、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
联营、技术合同。
(七)外经部门,负责国外建设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等涉外合
同。
(八)技术发展部门,负责科技协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和专利、测试、计量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九)劳动教育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培训、实习、外包劳务合同。
(十)行政卫生部门,负责职工购房、医疗器具、药品采购、饮食、服务设施的维
修合同。
(十一)其他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合同。
第八条 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理权限的
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授权委托书要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代理事项、范围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授权的,业务承办人员要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示,然后补办追
认手续。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审查,发现已经签字生效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有
重大误解问题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修改,协商不成时,应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九条 订立合同时,应首先调查了解对方权利能力和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
信)。应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订立数
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要求对方出示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
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十条 合同签字、盖章或经过鉴证、公证、审批等程序生效前,要按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然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订立重大经济合同,有
关部门要会同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论证,防止出现内容不合法、
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文字表达不确切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合同纠纷发生后,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避免漏洞和不平等条款出现,有国家
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参照相应的
合同文本鉴制,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的机构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依
法进行。
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受到影响,更换后的法定代
表人应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完的责任与义务。
合同履行完毕后,要由业务承办人员会同合同管理人员在15日内整理归档,以备
查阅。
第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应当将协商调
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执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
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答辩书、
申请强制执行文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为两年。其他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按有关法律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凡企业签订本办法所指的合
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所在单位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备案。各单位每季
度要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统计表,并作出必要的统计分析,逐级向上一级合同管理机
构报告本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款、合同纠纷
的处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正、反典型事例。
第十九条 凡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或包庇纵容违法行
为,损害国家和本企业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适当赔偿经济损失,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管理中,工作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视贡献大小,应给予
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业务的实际,制定出
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总公司(94)城建研发字第051号文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