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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5-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进行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决定,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 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 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 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 时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 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 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 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投入的国有资产; (六)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国内企业联营投入的国有资产; (七)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为4.47亿元,除总 公司外,还包括建筑企业23户、工业企业4户、物资供销企业3户、商业服务以及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4户,共计为35户(具体名录见附表)。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 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 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全民企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 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 权益。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 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 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全民企事业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 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 单位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七条办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 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 由国家出资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应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条 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章 总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统一对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 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经营的需要总公司以全资控股等形式设立若干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组 织形式的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总公司与子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与 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子 公司拥有包括母公司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以独立的财产对 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十三条 总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和解聘)公司 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织产 权登记。 (四)审批全资子公司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 (五)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形式,包括全资子公司进 行公司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租赁。在公司制改组后或与外商合资合作后, 总公司为该企业的股东单位,以及承包租赁关系中作为发包人和出租人。但在产权发 生变化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六)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出让,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七)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并收缴 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九)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十)统筹全资子公司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劳务输出;举办海外各类企业等。并统筹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十一)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 监督。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 资本的再投入。 (十三)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依照《公 司法》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并参照全资公司的有关条款,对其企业中的国有 资产进行管理。 (十四)确保授权运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局 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十五)认真清查投资形成和授权经营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并统一 向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产权登记,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十六)做好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和产权变动中受托的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 并履行各种报批手续。 (十七)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十八)根据规定及时上交应上交的产权收益。 (十九)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核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总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 (三)对举办的多种经营、劳动服务、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 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投资者权益。 (四)接受总公司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报告国有资产运营 情况。 (五)全面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各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第十五条 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核定全资子公司法人财产 占用量,对控股、参股等公司通过派出代表了解和掌握法人财产占用情况,按股权进 行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凡是占有、使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总公司 申办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其正本由总公司留存,作为总公司对资产拥有 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由登记单位保存,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 证,据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增减变化 情况每年填报一次,总公司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要求登记单位更正, 并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所属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 机构时,应向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子公司分立、合并、迁移、撤销等,应在总公司批准三十日内,向总 公司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 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统计制度,妥善 保管产权登记表,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于房地产的管理 (一)土地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授权范围内土地归总公司所有,为了最大限 度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总公司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土地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未 经总公司批准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和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建立土地资料档案,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 地使用证",并复制二份交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保存。 (四)凡改变土地使用权(如转让、联合开发、土地入股)或转让地上建筑物时,需 经总公司批准,并向市有关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并向总公司备案。 (五)土地使用权、房产转让、入股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 1.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置,进行财 务帐务处理。企业年终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汇总上报总公司。 2.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报废,由企业查明原因和责任,经企业领导审核,提出书 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总公司审批。 (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1.固定资产盘盈,企业应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进行帐务处理。 2.固定资产盘亏,企业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并编制《国有资产盘亏表》报总公司 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转让 1.根据资本保全原则和新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必须坚持有偿 的原则。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凡在集团内部进行,由企业自行决定,报总公司备案;向 集团以外转让,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购入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评估价或 合同协议价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记帐,并在受益 期内进行摊销。 (二)凡职务性开发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其转让收入应上交公司。 (三)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或作价投资应认真评估,按评估价折股,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 (一)集团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决定进 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债券和股票(国家分配国债指标除外)。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投资额超过企业资本金15%(含15%)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告, 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对方资信证明等材料。投资不足总公 司控制数额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报总公司备案。 (三)对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派出股权代表实施股权管理,对派出人员应签订以投 资回报率为主要指标的承包合同或责任书,年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包括总公司对控 股、参股、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派出的股权代表)。 (四)凡派出的董事人员应忠诚履行职责,代表我方利益,定期汇报经营情况,并 通过董事会认真贯彻我方意图。 第二十六条 境外资产的管理。 (一)凡在境外开办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经总公司批准。 (二)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注册时,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各种登记。 (三)境外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经营情况,并对这部分资产保值增 值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上级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总公司对所属企业除 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速股份制改造外,对暂不能改造的企业,将实行以"全 员净资产风险抵押"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依法按股权享有各公司税后利润中属于国有股权应得的所有 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由总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 情况,确定收缴和留成比例。 第三十条 凡由总公司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股应得的股利、股息、净利润等,由总公司负责收缴核 算,纳入总公司税后利润,集中分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凡由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其分得的 股利、股息、净利润等,由各公司组织收缴核算,并入企业年度税后利润。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制定以国有资产增值率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从不同角度考核国有资产 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总体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决定企 业领导人政绩的主要内容,以否定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年终要以此指标完成结果决定 对企业领导者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考核指标是: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资产总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四)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100%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按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测算 分解,组织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原总公司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对国有资产按专业管理,其综合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各有关专业部门应制订有关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1995年1月12日由集团总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于通过之日 起施行。 (附录) 北京城建集团企业名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2 北京市第一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3 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4 北京市第三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5 北京市第四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6 北京市第五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7 北京市第七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8 北京城建东方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城建亚泰工程公司 10 北京市城市建设道桥工程公司 11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安装公司 12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构件厂 13 北京市城建设计院 14 北京城建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 18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机械厂 19 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公司 20 北京市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 21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 22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研究所 23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钢木制品公司 24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物资贸易公司 25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 26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北苑宾馆 27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职工学校 28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党校 29 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30 北京赫然建筑新技术公司 31 北京京秦基础工程公司 32 北京市三利建筑工程公司 33 北京市华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34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35 北京城建审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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