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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颁布时间:1994-01-01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规范集团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内部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 管理和经济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 集团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集团企业资金的群体实力,继续推行和完善资金融通和内部银 行管理办法,集中管理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搞"一平二调",实行资金有偿使用, 促使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建集团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 所有制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 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 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 资本金。 第五条 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来用吸收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发行股票等。 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下同)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20%;如果吸收的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应当经总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高不 超过30%;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集团内部企 业改组为股份制的公司,要严格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六条 资本金的出资期限,采用分期筹集的方法,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一次性筹集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本金的折价 是否合理,吸收投资者的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者是否具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 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专利权证书等,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证明, 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企业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 报告以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 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者在企业合同中约 定合同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投资者可以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 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 公积。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国家规定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 预收帐款是指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 工程款、备料款和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的其他款项,这是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企业在签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有关价款结算办法,保障结算资金能足额按 期兑现,防止造成拖欠。 第十一条 为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或生产经营及投资项目有较大变化而需 要的资金,各单位可直接向金融机构联系贷款,总公司审查同意后出具担保。 第十二条 为弥补生产经营的急需,通过总公司内部融通调剂的资金,必须按照 总公司有关融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有效地集中职工手中的闲置资金,促使 筹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发行债券也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总 公司同意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债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 行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占用其他单位的应付未付款项,包括 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这也是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这类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解交和清付,不得违反国家 税收法规和结算纪律。 第三章 流动资金的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控制和考核资金的占用水平,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流动资金占用 定额。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占用定额的核定工作,根据当年生产经营实际,由各公司财 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预算、材料、动力等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储备资金、施 工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的各明细项目,核定出分项明细流动资金占用额,并根据管 理层次分解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第十七条 核定流动资金占用定额的方法 一、定额天数法。就是根据企业完整的日耗用量,周转天数等基础资料和计划提 高资金使用效果的要求,精确计算流动资金占用定额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管理水平 高的单位核定主要材料、结构件、周转材料、产成品、在产品等流动资金定额采用。 例如: 主要材料资金占用定额=主要材料平均每天耗用量 ×主要材料资金定额天数 又如: 在产品资金占用定额=计划期每天生产费用支出额 ×生产周期×在产品成本系数 二、分析调整法(亦称因素分析法)。即以上年度企业各项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为 基础,经过分析研究,调整其不合理的因素,再求出本年计划与上年实际工作量的比 例,最后结合本年度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的因素,计算各项流动资金定额的方法。 它适合核定其他材料、机械配件、未完工程成本等资金占用定额时采用。例如: 其他材料资金占用定额=(上年度其他材料平均占用额-积压或超储资金) ×计划年度建安工作量/上年实际建安工作量 ×(1-计划年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机械配件资金占用额=上年度资金平均占用额-积压或超储资金 ×计划年度机械设备平均总值 ×(1-计划年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上年度机械设备平均总值 三、余额计算法。即以上年末有关资金项目的结余额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的增 减额计算出各项资金占用定额的一种简单方法。适用于基础资料不全、管理水平较低 的单位采用。 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占用定额,是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依据。一经核定,非遇 经营结构和生产任务重大变化,年内一般不予调整。要认真积累定额管理的基础材料, 为下年度科学合理地核定各项资金占用定额提供有价值的数字依据,促进定额管理水 平的逐年提高和定额体系的完善。 第四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月份 资金计划,使之成为企业资金运筹中具有科学性的依据,以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 运转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年度资金计划是计划企业年度资金运筹和管理目标的依据。各单位应 在确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目标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编制,资金计划应包括资 金的来源计划、定额资金占用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对外投资计 划、内部挖潜计划和资金利用效果指标计划等,并进行综合平衡。资金计划既要体现 各项指标的科学性、先进性、又要有切合企业实际的可行性。又要有利于生产经营, 又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 各单位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资金计划上报总公司。经审核汇总后,随年度综合计 划下达。 第二十一条 重点编好月份资金收支计划。月份资金收支计划是年度资金计划的 具体执行计划,它集中反映企业在月份的财务收支数额,体现企业施工经营活动与资 金收支的平衡关系,据以组织财务活动,调度资金,平衡当月收支。 月份资金收支计划,由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按月编制,公司财务部门 汇总,主管财务领导组织召开平衡会议,审核批准后生效。企业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计 划管理,计划外收入不得截留,计划外开支,财务部门拒绝支付。 对特殊急需或计划漏编的开支项目须追加计划时,应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但对每月 计划追加次数和金额要有限,以保持计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计划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充分发挥计划的重要作用,不断提 高计划编制水平和计划管理水平。要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对年 资金计划检查一次。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控制,部门把关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在充分 挖掘现有固定资产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承担的生产任务,自下而上的编制年度固定资 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进行审查 平衡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经有关部门把关,由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随年度 综合计划正式下达。年中因生产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编制补充计划报总公司 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审查把关 的原则是: 一、审查购置数量。内部可以调剂或代用的,数量应控制在满足需要为限;生产 中使用极少,一次使用后长期闲置、价值又很高的设备,应采取租赁形式解决,不宜 购置;超前消费的非生产设备,不准购置。 二、审查技术性能。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进步的要求,与企业生产 能力和管理水平相适应。选择机型以国产最新产品,便于操作、容易维修、价格适宜 为原则。不宜克求进口产品,防止贪大求洋,造成不必要的技术过剩和经济浪费。 三、审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资金支付能力。采取银行借款或融资形式,也必须 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和资金状况,区别轻重缓急进行安排。做好事先市 场行情和技术行情调查,选择合适的货源或厂家,搞好询价,落实资金,办理规定的 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购置按计划、有控制地审慎进行,各单位在编制固 定资产购置计划,提取折旧,申请报废时都要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章 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新 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等,构成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必须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管理,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政策,讲求基建投资经济效果 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的编报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其资金来源渠道 是否正当、合法、足额,具以保证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需要。要正确处理生产资金与基 本建设投资的关系。 第三十条 自筹基本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一条 加强自筹基建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计划项目。计划批准的建 筑面积、建筑标准和造价,要严格控制,不得任意扩大和提高。年度投资指标非经调 整不得突破。各单位基建部门是自筹基建的责任部门,自筹基建任务量比较大的单位, 应专门组织班子,抓好项目建设。要合理组织施工,努力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自筹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竣工资料和竣 工决算,办理工程竣工移交验收。交付使用部门后,由该部门向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 产组建或增值手续,纳入企业固定资产正常核算和管理。 第七章 多种经营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是搞活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必须在保障主业正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不断开拓经营领域,积极而慎重地开辟符合国家产业结构和市 场需求的多种经营项目,以搞活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但要禁止不切实际的盲目 投入,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准确掌握市场行情和投资信息,以便为投资决策 提供依据。企业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包括国内联营、合资、合作项目),需具备以下条 件: 一、企业应有保证多种经营项目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资金的合理来源,依照《公司 法》,企业长期投资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的50%; 二、具有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三、能够提供开展多种经营项目固定的经营场地; 四、具有胜任多种经营项目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才; 五、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 六、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过认真经济论证,确能取得 较好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多种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有关业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多 种经营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具体意见,提交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必要时经办公会或 常委会)审定后,正式行文批复。同时,对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负有指导帮助、清理整顿 的责任。对那些经营方向错误、管理不善、效益差的多种经营企业,提出期限整顿或 关停并转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外埠单位和外商,下同)联合经营(合资、合作) 的项目,其联营经济合同条款应经企业法律顾问认真斟酌。我方应有合理比例的人员 参加董事会,行使权利,参与决策,维护我方利益。为保障投入资金、资产的按期收 回以及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凡与联营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章 程、协议等,均要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章 企业内部银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部银行,是把银行机制引入企业资金管理的一种形式。是企 业资金循环的心脏,是企业资金结算的中心。内部银行,应对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实施 监督、控制、调剂、管理、服务,增强企业资金应变能力,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 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其银行职能。 第三十八条 凡实行两级以上核算的公司单位,都应建立企业内部银行。   为便于各内部单位之间经济关系的协调,促进内部银行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企 业内部银行行长要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以提高内部银行的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银行要与正常会计业务有机结合,形成企业内部与外部、 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协调一致的业务网络。各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在内部银行 开户,撤消外部帐户。与外部或公司的一切经济往来款项,均通过内部银行办理。不 准任何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银行与所属开户单位实行信贷关系。存、贷款一律计息,并 做到贷款有合同、支款有计划,收入按政策、结算守纪律。 第四十一条 内部银行要加强资金跟踪管理服务,帮助开户单位清收结算款项, 防止资金造成长期拖欠,协助编制月份收支计划,指导资金合理使用,主动解决生产 急需资金的供应,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 总公司内部资金融通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内部资金融通,是充分利用各单位间生产节拍不一致,资金 运动不平衡产生的暂时间歇的闲置资金解决局部生产临时急需,实现总公司内部融通 调剂。内部资金融通,是发挥总公司群体资金实力,调剂内部资金余缺、自求平衡、 减少银行借贷的经济损失,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措施,而且是建 立社会主义企业间新型经济关系,培养打团体赛的精神风貌。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实行存款自愿、互惠互利、整存整取、整借 零还、有偿借用原则,借贷应签定融资合同,保证到期兑现。 第十章 流动资金结算纪律 第四十四条 为正确组织企业资金收入,监督流动资金合理使用,加速资金的循 环和周转,企业应在一切经济往来中,严格执行结算制度,认真遵守结算纪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的条款及时办理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防止造成拖欠。 及时进行产品销售的货款结算,对内部、外部的各项应收、应付、预付款项也要 及时进行清理,防止长期挂帐或造成呆帐、坏帐,影响企业资金流动或造成经济损失。 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组织得力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清理催收。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通过银行按期交纳国家各种税费和总公司的各种款项,以 及应交上级的各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外部单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 通过银行结算。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已建立内部银行的,通过内部银行结算;未建立 内部银行的内部转帐结算,一律不准用大宗现金结算各种款项,否则按违反现金管理 规定处理。 凡不按规定或合同及时结算、清偿款项的,按拖欠日期和金额向债权人付息。拖 欠总公司款项的单位,除按上述办法办理外,在清欠前不予新的融资借款,不予提供 各种经济担保。 第十一章 资金的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八条 通过建立资金考核与分析制度,定期分析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总结 经验教训,挖掘潜力,改进管理,促进资金周转速度的加快和资金效果的提高。资金 的考核与分析,要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财产物资盘查结合进来进行。 一、通过检查月份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运动中是否遵守财经、信 贷和结算纪律,资金来源的实现程度和占用与来源的平衡关系,资金节经措施的落实 程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有针对性地强化财务管理,平衡货币收支, 合理调度资金。 二、通过检查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各项资金效果指标实现程度,及存货 周转率的提高程度,各项挖潜措施是否现实,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期内资金运动背离计 划,造成计划失控的原因。找出资金运动的特殊规律和管理上的差距,提出弥补措施 和改进管理的意见。 三、通过季度和年度财产、物资库存情况的清查盘点,考核储备资金、产成品资 金的占用定额,帐实、帐帐是否相符,是否有损坏变质,储存数量是否合理。分析质 变量差和超储积压的主客观原因,提出采购、储运、保管、领发过程中改进管理的意 见。 四、通过年终成本核实盘点,考核各项生产资金和结算资金的占用定额执行情况 有无结算不及时造成拖欠的款项,有无弄虚做假乱挂帐现象。提出所发现问题的具体 处理意见和今后防范措施。通过资金的考核与分析,对资金计划,提出改进意见,以 便提高资金管理和计划编制水平。 第四十九条 资金考核与分析,应以资金使用单位自我考核分析为主。公司可按 季或对重点单位随时进行抽查考核。基层单位每月书面向公司上报一次资金分析情况。 第五十条 各项资产的盘亏和毁损,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以总公司(94)城建财字第770号文件下发。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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