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西北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011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陕国税函[1997]01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7]741号),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西北公司一九九六年
度上级总机构管理费65万元,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
应进行纳税调整。中电西北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中电西北公司下属分支机关上交管理费的有关事宜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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