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8日 陕国税函[1997]082号
铜川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铜国税发字[1996]244号《关于铜川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关交管站
运输专用发票代运输车辆开具混合收入的行为是否应按代征代扣交纳增值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铜川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关交管站不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是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根据财税字[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
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请示中所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人应为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
输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收入,需代开发票的,如国税机关委托交管站代开发票并代征
税款的,交管站应向纳税人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代征应纳税款。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铜川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关交管站使用交通运输专业发票代开混合收入的行
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应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三、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中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发票,经过
审查合法的,才能够申报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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